在2007年12月成立一商贸企业,同月办的税务登记证,又同时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文申请办理了新办商贸企业减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部门也是按财税字[1994]001号审批的。企业08年一直享受着该政策的优惠,08年11月税局突然说政策早已废止,请问我们还能执行财税字[1994]001号文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财税字[1994]001号不在上述范围的优惠政策内,按上述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一律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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