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持续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在税务总局已推出四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基础上,重点围绕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接续推出和优化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 (一)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编制税费优惠政策指引,通过多种渠道发布,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1.编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编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22个费种思维导图,归纳缴纳义务人、费款计算、缴纳期限、资金用途、特殊规定和优惠政策等具体内容。 (二)根据清单和指引,组织全省税务系统开展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面对面宣传解读。 3.根据税务总局制发的清单和指引,及时了解掌握问答口径。 4.指导各市(地)税务局按照问答口径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宣传解读。 5.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问答口径和即问即答等内容,结合我省实际,制作短视频、图解等宣传产品,并在税务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解读。 (三)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严格落实《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工作规范》,规范内部业务流程,常态化开展税费政策精准推送,积极宣传,引导纳税人了解并使用税费优惠政策推送渠道。 6.认真研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7.开展内部培训辅导,确保相关人员应知应会。加强工作督导,确保推送任务按期落实。 8.开展宣传辅导,提高纳税人对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的知晓度和认可度。 (四)按照税务总局安排部署,完善追溯享受的服务措施,对需要退税的,充分尊重纳税人缴费人意愿,通过专期专项等方式及时办理。 9.通过“龙税数据查询分析平台”查询应退费数据,及时为纳税人缴费人办理退税。 10.每周以市(地)为单位上报退费台账,确保应退尽退。 (五)按照税务总局安排部署,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充分准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 11.按照税务总局建设规范要求完成我省电子税务局功能开发及优化。 12.按照我省业务部门的特色需求优化我省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 13.完成相关功能测试及上线工作。 (六)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已实现自主申报、自行享受。按照税务总局具体部署安排,加大自主申报、自行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的落实力度,不断拓展适用范围。 14.结合税务总局的具体安排,进一步优化申报表功能,便利纳税人申报。 15.结合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做好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工作,持续为纳税人申报提供便利。 (七)认真落实税务总局红利账单推送机制,基于税务总局红利数据,常态化开展红利账单推送。优化红利账单推送服务,满足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推送需求。 16.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开展红利账单常态化推送。 17.筛选重点企业,开展红利账单定制化、个性化推送。 二、进一步便利税费办理 (八)按照税务总局安排部署,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11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减轻办税缴费负担。 18.对电子税务局资料报送上传规则进行调整,系统自动在纳税人上传资料前对以往报送情况进行判断,对于已报送资料的纳税人,系统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避免重复报送。 19.开发纳税人资料报送情况查询功能,并对办税服务部门开放查询权限,避免办税服务部门重复受理办税资料。 20.制作业务操作手册,面向税务干部做好操作指导。 (九)按照税务总局安排部署,深化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税务证明事项。 21.制发工作通知,强化情况反馈,抓好宣传引导。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要求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事项前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 22.及时更新数据统计表,按时报送数据掌握推进落实情况。 23.对全省税务系统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情况开展检查,持续加强对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 (十)按照税务总局安排部署,有序推进我省数电票开票推广扩围工作,逐步扩大数电票的应用范围。 24.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选定试点纳税人开展上线前的再次开票验证,以全面验证支撑数电票的相关基础平台各项业务功能的完整性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 25.按照税务总局数电票开票扩围进度安排,逐步在全省范围推广数电平台,开具数电票,着力提高数电票开票率、纯电率。 (十一)持续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预填服务,在具备数据条件地区创新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方式,探索智能预填,缩短填报时间。 26.做好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工作,持续为纳税人申报提供便利。 27.按照税务总局建设规范要求完成我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预填服务功能的开发及优化。 28.按照我省业务部门的特色需求优化我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功能。 (十二)按照税务总局安排部署,优化中小企业跨省迁移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办理迁出手续,迁移信息同步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29.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升级优化金税三期系统及电子税务局,上线测试相关功能,保障数据同步渠道畅通。 30.制发相关业务功能操作指引,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开展业务办理。 (十三)深化规范涉税数据共享和安全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支持银行创新贷款服务方式,助力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31.落实税务总局数据共享和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要求,持续规范银税互动合作。 32.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定期通报银税互动工作进展,督导各地按时落实各项任务。 33.支持银行创新贷款服务方式,拓展银税贷款掌上办渠道。 三、进一步改进诉求响应 (十四)按照税务总局安排部署,增设民营经济直联点,结合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区域产业结构以及税费服务工作实际,增设省税务局民营企业直联点,广泛调动直联点企业积极性,收集并响应好民营企业意见建议。 34.配合税务总局完成增设民营经济直联点信息采集工作,确保意见收集工作覆盖全部行业规模与行业类型,不留死角。 35.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引导直联点纳税人积极扫码,并配合税务总局保质保量完成诉求收集工作。 36.结合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区域产业结构以及税费服务工作实际,增设省税务局民营企业直联点,科学划分直联企业分类比例,广泛调动直联点企业积极性,以走访座谈、召开恳谈会等方式,收集并响应好民营企业意见建议。 (十五)组织全省税务系统延续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季活动,聚焦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需所盼,拓展创新服务举措,推动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更好落实落细。 37.拓展建立民营企业分级分类直联点,广泛调动直联点企业积极性,收集并响应好民营企业意见建议。 38.建立“产业园区+税务专员+企业协会”三方协作机制,常态化联合企业协会开展中小企业走访座谈工作,为中小企业办实事解难题。 (十六)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联动,积极面向民营企业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税费专业培训辅导,积极探索对不同类型民营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处于转型升级阶段的民营企业提升合规能力。 39.进一步扩大线下宣传层级,联合各级工商联、行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聚焦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商圈、街道等场所开展政策宣传,“点对点”“面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将近期新出台、延续和优化的税收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40.持续巩固线上宣传辅导成果,按类别管理,按标签区分,进一步强化本地线上推送精准度;突破宣传瓶颈,拓展创新思维,结合本地特色和市场主体需求,在制作H5、长图,录制政策宣传短视频上,再推出一批优质宣传产品。不断满足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阅读习惯和行为偏好。 (十七)各地税务机关协同本地商会组织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站或服务顾问,深入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及时满足企业税费咨询等服务需求。 41.按照信息发布规范,及时在税务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开展税费政策宣传解读。 42.鼓励公职律师积极参与涉税争议咨询调解服务队伍,推动争议化解。 四、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 (十八)按照税务总局安排部署,落实简并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工作,减少报送频次,进一步降低企业申报负担。 43.加强宣传辅导培训,确保纳税人知晓政策,简化规范准确申报。 44.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基层税务机关落实到位,切实降低企业申报负担。 (十九)按照税务总局安排部署,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便利度。 45.按照税务总局建设规范要求,完成我省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功能开发及优化。 46.加强出口退税政策措施宣传辅导,推广应用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 (二十)按照税务总局安排部署,落实组织设立12366跨境服务咨询专线工作,加强跨境经营高频疑难涉税问题的收集整理,推出并不断完善“跨境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拓宽民营企业解疑释惑渠道。 47.完善省税务局12366跨境服务咨询专线,由指定外语服务人员为咨询人提供英语和俄语咨询服务。 48.通过座谈、调查问卷、走访(调研)等方式采集跨境经营高频疑难涉税问题,形成“跨境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库”。 49.持续更新“跨境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库”。 (二十一)按照税务总局安排部署,结合我省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特点,积极提供高质量典型案例,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提升税法遵从能力。 50.积极编辑提供高质量海外税收典型案例。 51.认真完成《中国居民赴俄罗斯投资税收指南》《中国居民赴白俄罗斯投资税收指南》的编译更新发布工作。 (二十二)按照税务总局安排部署,帮助我省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解决跨境涉税争议,提高跨境经营的税收确定性。 52.持续开展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协定宣传力度,了解收集“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协定谈签需求,为税务总局谈签提供支持。 53.针对“走出去”企业特定涉税诉求,优化政策辅导、风险提醒、争议解决等“一对一”的精细化、定制化服务。 (二十三)按照税务总局安排部署,深度融入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为我省民营企业更好“走出去”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54.及时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 55.整理编制东北区域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指导手册,打通跨境税收服务“最后一公里”。 五、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 (二十四)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拓展并畅通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对征收“过头税费”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56.依托税收征管质量监控系统,结合预制收入风险分析模型,按月对全省税收收入情况开展数据分析,发现收入疑点的及时制发收入质量核查任务,部署主管税务机关开展风险核查应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7.加强收入质量日常监控,聚焦当月申报税款明显增多、多次更正申报、大(整)额入库和大额退库等情况进行监控。 58.对经核查确认存在收“过头税费”问题的,在督促整改的同时,严肃追责问责,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 (二十五)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制定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区域间税收执法协同。 59.收集各级税务机关反映《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积极进行反馈,做好政策指导工作。 60.按照沈阳特派办工作部署,“三省一市”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制作政策执行口径说明,对政策适用过程中的具体情形予以统一规范。 61.协调解决基层税务局提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辅助裁量程序相关运维问题。 (二十六)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采取非强制性方式执法。 62.辅导符合条件的欠税民营企业制定清欠计划,督促其按计划缴纳税款。 63.部署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欠税风险提醒和约谈警示”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程序,开展欠税风险提醒和约谈警示。 (二十七)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进一步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的14个事项,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64.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印发的两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做好“首违不罚”政策适用指导工作。 65.做好全省“首违不罚”数据统计工作,掌握全省“首违不罚”办理情况。 66.做好金税三期系统中“首违不罚”相关系统参数维护工作,确保“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符合条件事项可在处罚过程中选择不予处罚。 (二十八)严格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和权益性审核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控,使审核工作严格化、制度化,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民营经济纳税人合法权益。 67.挑选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熟悉纳税服务规范及业务操作流程的业务骨干专门负责审核工作,使审核工作严格化、制度化,严守“入门关”。 68.着重审核制发的制度性文件是否在业务办理、资料报送、管理事项等环节损害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切实维护民营经济纳税人合法权益。 69.“合法性审核岗”与“权益性审核岗”双岗联动,协同审核,使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贯穿政策措施制定、执行、监督全过程。 70.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切实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在办文说明中对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及结论作出专门说明,填制《公平竞争审查表》;政策法规部门切实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复审职责,对起草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复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要求,不断丰富完善税务部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措施办法,及时总结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进行复制推广,积极回应经营主体关切,持续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推出更多利企便民实招,助力广大经营主体更好享受政策红利,实现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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