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出口型企业,95%以上的产品出口外销,国外的销售几乎都是委托国外投资公司进行的,我公司按照销售总额一定比例给国外投资公司支付佣金。请问,2007年支付给国外公司的佣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有无比例限制,我国现行税法对此是否有特别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法规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如果你公司的佣金支付给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不受比例的限制,凭借合法真实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如果支付给非本企业雇员的个人,则要受服务金额的5% 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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