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文件的通知 沪市监竞争[2025]4号 2025-1-2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根据本市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本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健全工作机制,现对我局制发的7件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市监竞争〔2022〕113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第一批)名单的通知》(沪市监竞争〔2023〕117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沪市监竞争〔2024〕4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创建工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沪市监竞争〔2024〕117号)等4件文件有关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后的文件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同步更新。 二、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培育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市监竞争〔2021〕589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市监竞争〔2022〕20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创建工作的意见》(沪市监竞争〔2023〕156号)等3件文件予以废止。 请各单位同步对近几年制发的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文件进行清理优化,并根据文件内容作相应修改或者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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