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先入股后转让的筹划实例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长江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和天龙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在同一市区,双方具有良好的业务合作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相关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1993]138号)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 16号)就营业额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同时对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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