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减免车船税 减免税性质代码:112011601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条第二款 (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免征车船税 减免税性质代码:12011603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免征车船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第(四)项 (三)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减免税性质代码:12123101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条第一款 1、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②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附件1: 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单位:L/100 km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②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附件2: 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2.1 N1类车辆 单位:L/100 km
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3.1货车 单位:L/100 km
单位:L/100 km
单位:L/100 km
单位:L/100 km
单位:L/100 km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②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附件4: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标准 单位:km
2.M1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N1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标准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免征车船税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应符合以下标准: 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70%。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kg<m≤1600kg时,Y≤0.012×m+2.5;m>1600kg时,Y≤0.005×m+13.7。 三、新能源客车技术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客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要高于9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大于40%。 四、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5Wh/kg; 2.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49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0kWh。 五、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燃料电池汽车应符合以下标准: 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商用车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小于30kW。 ③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附件5: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6。 附件6: 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提出申请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2.企业应当持续满足生产一致性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3.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4.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5.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6.对企业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应提交产品事故检测报告、后续改进措施等材料,完善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保障体系。 (3)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3、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4、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7、附件8——略),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列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假信息,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5、船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满足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对使用未标记“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年度检验时一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支撑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审核材料和现场检验予以确认,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6、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汽车和船舶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审查和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7、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8、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7〕63号)同时废止。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四)捕捞、养殖渔船 减免税性质代码:12099901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第(一)项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七条 (五)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车船税 减免税性质代码:12102904 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一条第(十)款 (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减免税性质代码:12120701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第(二)项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八条 (七)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减免税性质代码:1212130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 (八)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减免税性质代码:12123101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第(四)项 (九)对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免征换发当年车船税 减免税性质代码:12129902 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为保障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对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并免征换发当年车船税。 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车辆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63号) (十)警用车船 减免税性质代码:12129999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第(三)项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九条 (十一)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 减免税性质代码:12129999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条 (十二)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五条 来源:品税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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