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对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销售企业,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财政部、商务部商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作出并公布。 第四十二条 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良行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四)至第(八)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现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一)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三)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四)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五)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六)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七)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八)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四十三条 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管理不当给购买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家电下乡产品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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