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旧仓库要归划重建,与拆迁承包人签订协议,拆迁所得(废钢筋、废铁窗)与承包费用(对方开具发票)相抵后,另外承包人再给我公司5000元的补偿;我公司清理此项资产的所得,即拆迁所得与对方给付的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有文件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所以,贵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存在上述文件规定的业务,将需要缴纳增值税,否则,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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