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移送使用在会计、税收上处理的不同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4
摘要:  问:自产货物移送使用在会计、税收上处理的不同点?   答:自产货物移送使用属于税法上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注重包括经济利益能否直接或间接流入到企业和相关的收入成本能够有可靠的计量在内的标准,而税收上的收入确认注重从保护税基...

  问:自产货物移送使用在会计、税收上处理的不同点?
  答:自产货物移送使用属于税法上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注重包括经济利益能否直接或间接流入到企业和相关的收入成本能够有可靠的计量在内的标准,而税收上的收入确认注重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法定的角度进行确认,在处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时处理方式不同。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在会计来说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不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营业利润。因此,会计方面不作销售处理,只按成本转账,在移送时,应将该产品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以上产品在税收上要视同对外销售计算缴纳各种税费,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产品按照同类产品当月或近期对外销售的价格进行计算,若无同类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计算税金;计算所得税时要按照该项经济业务应获得的利润计算所得额。除借记相关科目外,应分别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等科目。
  税法上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因此,纳税人在处理视同销售业务时不能忘记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在纳税申报时须作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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