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7年福利费有余额,2008年福利费还可以提吗?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 对于2007年的福利费余额及所得税处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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