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12-27
摘要:小型微利企业应包含在小微企业的概念当中,若想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除了需要满足“小型”,亦需满足“微利”。

  前言

  随着全民创业,万众创新时代的到来,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小微企业的出现不仅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缓解了就业压力,更是激励了创新、带动了投资、促进了消费,因此国家为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也出台了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进行“减负”,但是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和宣传材料中关于小微企业的称呼却略有不同,有时称之为“小微企业”,有时称之为“小型微利企业”,那么二者在概念上是否可以混同使用,又存在着怎样的联系和区别呢?

  01、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微企业之辨析

  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二者所代表的含义却可能大不相同。小微企业的全称应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概念源自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2011年6月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其根据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指其中的两类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则是指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完整的表述应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该名词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月26日发文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其题目中使用了“小微企业”,但内容中却包括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等,因此“小微企业”应为一个习惯性的叫法,一个泛指的集合概念,其包括但不限于“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等特定纳税人,具体应以每项减免税政策所规定的特指对象而论。

  综上,基于前述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包含在小微企业的概念当中,若想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除了需要满足“小型”,亦需满足“微利”。

  02、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03、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企业满足“小型”、“微利”的条件后,就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为: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可以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4、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一类特定纳税人可以适用《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小型微利企业缴纳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的方式,故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若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所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在范围和程度上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我们还是需要对“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在概念与业务操作中,有一个正确的区分和清晰的认识,只有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更加及时、充分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来源:志合税法律师    作者:吕志合、臧璟晖   2021.12.27


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小微企业现行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增值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另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仍然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六税两费”优惠。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口径同企业所得税。

  四、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五、缓缴税费优惠。制造业小微企业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即纳税人应当依法于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六、残保金优惠。1、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注意: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可知,2022年是享受免征政策的最后一年,2023年是否还享受免征政策以最新政策为准。2、分档征收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3、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残保金;4、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经费困难或者因经营亏损的用人单位可缓缴或减免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七、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八、个人所得税优惠。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22.07.25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