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税三[1991]159号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货运凭证代扣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1-07-10
摘要:为了加强公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公路货运凭证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由承运方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使用现行的《山东省公路运输货票》结算运费时代扣代缴。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货运凭证代扣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三[1991]159号        1991-07-10

   

各市、地区税务局、交通局:

  为了加强公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公路货运凭证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由承运方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使用现行的《山东省公路运输货票》结算运费时代扣代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部门所属专业公路运输企业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参加营业运输的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县以上(含县)集体公路运输企业(承运方),应于使用无代扣税款专栏的《山东省公路运输货票》结算运费时,以运费额(不包括装卸费、仓储费等,下同)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并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款。其承运方缴纳印花税的办法及手续,由当地税务机关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现行规定具体商定。其他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使用带有代扣税款专栏的《山东省公路运输货票》结算运费时,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计算代扣承、托运双方应纳的印花税款。

  一份货票,其运费不足200元的不代扣印花税。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运输企业代扣印花税时,应在《山东省公路运输货票》备注栏或收货单位签收盖章栏内注明代扣印花税款金额,并在该货票右上角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由各市、地区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式样(式样附后)统一刻制,发放使用。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运输企业代扣的印花税款,应单独统计,定期汇总缴纳。其汇总缴纳的手续、制度及具体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税务机关应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运输企业代扣的印花税款总金额,以5%的比例提取手续费,全部支付给代扣单位。

  手续费的具体计提手续及支付时间,由当地税务机关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商定。

  五、公路运输货物的托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运输企业代扣税款的管理和纳税监督。如发生拒付税款,由代扣单位记录在案,提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

  六、为方便印花税代扣工作,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新印制《山东省公路运输货票》时,应增加代扣印花税有关栏目,并抄送省税务局备案。

  七、对公路货运凭证代扣汇缴印花税是一项新工作,各级税务机关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应将有关税收法规及时抄送同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并负责印花税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和违章处理等事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做好公路货运凭证代扣汇缴印花税工作。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对公路货运凭证代扣汇缴印花税的有关具体事项,由各市、地区税务局、交通局共同商定。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省交通厅。

  附件:“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略)。

  注:“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直径为2.5厘米,字体为仿宋体。

  上方为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的名称或简称。

  下方为代扣印花税责任单位名称或简称。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