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发[1995]50号 1995-07-26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失效废止。 2.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9日起,本法规文件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失效废止。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并贯彻执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抓好宣传辅导,切实做好国税系统发票管理工作。各地在贯彻落实中有什么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7月26日 附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发票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条款废止]发票管理范围和种类 下列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 1.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使用的各种发票。 2.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在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时使的各种发票。 3.集贸市场所有纳税人使用的各种发票。 4.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各种发票。 5.涉外企业使用的各种发票。 6.其他应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各种发票。 发票种类按行业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式样的发票外,我省统一式样的发票(属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制定。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个别统一式样的发票,需要增减联次及用途的由市、地税务局确定。对个别行业,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市、地税务局确定发票式样,并报省局备案。 二、[条款废止]发票的印制 1.发票定点印刷厂的确定,须经市、地税务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局批准,颁发发票准印证;机外发票定点印刷厂由省局直接审查确定。 发票定点印刷厂应该建立发票登记制度,设立发票登记簿。 2.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年度发票使用量较大的业户,经市、县税务局批准,可以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一般应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式样的发票。统一式样的发票确不能满足业务上特殊需要的个别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地税务局审批后,方可自行设计发票式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3.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制统一式样发票套印市、地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制带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套印市、地或市、县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4.用票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机外发票,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机外发票的印制,需经市、地税务局办理有关于续,到省局指定的定点印刷厂印刷。 三、发票领购和开具 1.临时到本市、地区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写《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后,办理购票手续。 前款证明是指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临时在本市、地区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办法,由市、地区税务局规定。 2.临时需要领购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持有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使用理由进行审查核准后,方可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供应发票。 3.对发票管理不善,但按规定又不得对其收取发票保证金的业户,在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 4.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地区内开具。市、地区税务局可以规定跨县(市)开具发票的办法。 5.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不得拒开。 四、保证金和保证人 1.对需要交纳发票保证金或提供发票保证人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和数量责令其缴纳100-10000元的保证金,限量供应发票,不能交纳保证金的可以提供保证人。既不能缴纳保证金,又不能提供保证人的,税务机关不予供票。 2.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并专户储存,严禁挪作他用。 3.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必须出具用于担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等证明担保能力及保证人身份倩况的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必须对保证人的身份情况及担保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在确定保证人的身份及担保能力后方可批准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人不能出具身份情况及担保能力的有效证明,或经税务机关审查身份情况不实,没有担保能力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担保。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经营活动结束后5日内到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按期缴销发票并未出现其他税收违章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于缴销发票审核完毕的当日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限缴销发票或出现其他税收违章违法行为的,由保证人或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五、[条款废止]发票印章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财务印章是指财务专用章、转帐收讫印章、现金收讫印章。 2.没有财务印章或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具发票时,应使用发票专用章。 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内容包括: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发票专用章字样。没有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刻印业主姓名。(样章附后)。 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发票专用章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3.主管税务机关在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时,一律使用冠有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的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县、区税务机关按省局规定式样统一刻制。(样章附后) 六、[条款废止]发票登记簿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应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但对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票种单一且用量少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的个体工商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使用发票登记簿,具体范围由县、区税务机关规定。 2.发票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发票名称、种类、领(印)情况、使用情况、结存情况及经办人签章。 3.发票登记簿由市、县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用票单位和个人核发。用票单位和个人领取发票登记簿后,按发票领发业务的时间顺序,逐笔如实填写发票领(印)、用、存情况,并按月作出月份小结,按季作出季度小结。 4.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登记簿,严防损毁、遗失。如发生损毁、遗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作废。税务机关对其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票登记簿最低保存期限不得低于5年。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登记簿保存期满,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规定缴销。 5.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登记簿经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6.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于季度终了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报告表,并说明本季度发票使用有关违章违法等情况。 七、发票工本管理费 1.各地必须加强发票工本管理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发票工本管理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提取。对提取的发票管理费要专帐登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收支手续。 2.发票工本管理费必须坚持取之于发票,用之于发票的原则,不得挤占和挪用。具体开支范围为: (1)补充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票的周转金; (2)用于保管发票库房、橱柜等基本设施的开支; (3)用于解决发票管理所需交通、通讯设施和装卸运输费用及发票管理所需内部票据印制费用的开支; (4)弥补发票日常管理中合理的损失; (5)用于奖励发票管理单位和个人; (6)其它有关发票管理工作的开支。 3.发票印制费用的结算和发票工本费的提取手续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发票领购结算方法,由市、地税务局确定。 八、发票保管和缴销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设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建立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发票的安全。 2.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发票缴销工作的管理,严格发票缴销手续。对印制发票企业在印制发票过程中出现的残、次品发票,由批准印制税务机关批准并监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保存期满的发票存根及发票登记簿,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监销;对因政策或其他原因作废不用的空白发票,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逐级报至发票监印税务机关集中缴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缴销发票及发票登记簿。 发票缴销时缴销单位和个人应向批准税务机关写出报告,填写发票缴销清单。 九、其它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规定涉及的文书表章,省局将另文制定下发执行。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也按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提税务机关,是指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 4.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样章(略) 说明: 1.样章规格:发票专用章横轴为4.5cm,纵轴为3.1cm。代开发票专用章直径为4.0cm 2.在为税务所或分局刻制代开发票专用章时,应加上税务所或分局的名称。如××市(县)国家税务局××税务所或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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