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征[2000]24号 山东省国家税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处置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28
摘要:近几年来,山东省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进展较快。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改制决策制定和改制形式的引导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也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和中介服务。

山东省国家税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处置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征[2000]24号         2000-11-28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处置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处置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160号        2000-11-06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处置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处置意见

  近几年来,山东省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进展较快。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改制决策制定和改制形式的引导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也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和中介服务。许多企业通过改制进一步明确了产权关系和经营者的责任,增强了活力,企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初步建立,经营状况和赢利水平有了较大改善。

  但在中小企业改制过程中,特别是在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明电[1998]4号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鲁政发明电[1998]14号)下发后,仍有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不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置中央和省政府的三令五申于不顾,仍在继续逃废金融债务。主要表现在:有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改制存在错误的认识,缺乏长远眼光,把关系中小企业长远发展大计的改制,看作摆脱当前债务困难的权宜之计,没有很好地兼顾银企双方的利益,听任、默许、怂恿、鼓励甚至协助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累积的金融债务,使企业失去了今后发展的的信用基础。有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故意违背法律和政策,对债权金融机构隐瞒、封锁消息,借机逃废和悬空金融债务。

  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必须坚决加以纠正。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维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规范企业改制,支持债权金融机构依法参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制止和纠正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各项制度,依法落金融机构的债权。对未经债权金融机构出具书面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并经同级人民银行盖章予以确认的改制企业,经贸部门不予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为其发售发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变动手续。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破产案件,保证金融机构抵押担保的有效性。有关部门如擅自为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视同纵容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改制企业要从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操作,要增强信用观念,充分听取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争取债权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参与,为企业的生存、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借改制之机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再担任任何国有或集体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三、各级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对列入“逃废金融债务给予处罚企业名单”的改制企业(含关联企业),一律给予停止贷款、停止新开银行帐户的处罚。对列入“逃废金融债务限期改正(黄牌警告)企业名单”的改制企业,先给予黄牌警告,限期2个月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给予停止贷款和新开银行帐户的处罚。

  各级金融机构要从改革的大局出发,对不进行改制无望生存、发展的企业,要积极引导,大力支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和破产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债权金融机构要全程参入企业改制过程,监督企业依法进行改制,使企业通过规范的改制重新走上振兴、发展壮大之路。改进和完善各项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要密切与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报告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附件:

  1.恢复往来企业名单

  2.逃废金融债务给予处罚企业名单

  3.逃废金融债务限期改正(黄牌警告)企业名单

  附件1:

恢复往来企业名单

  1、青岛大洋食品有限公司

  2、济南市第十三棉纺厂

  3、山东白鹤集团公司

  4、沾化县棉纺厂

  5、潍坊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6、栖霞白洋河酿酒公司

  7、招远市商业零售集团公司

  8、烟台海达毛纺织有限公司

  9、莒县第二水泥厂

  10、济宁齿轮厂

  11、青岛市建筑材料总公司

  12、淄博毛纺厂

  13、威海一信进出口公司

  14、威海轻工进出口公司

  15、威海天罡实业有限公司

  16、日照市农机集团

  17、博兴酒厂(董公酒业有限公司)

  18、滨州第一棉纺厂(位桥棉纺织厂)

  19、博兴县水泥厂(圣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济宁张山水泥厂

  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辖区(山东省)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确认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公布为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典型企业后,上述企业主动与债权金融机构联系,重新落实债权债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为恢复往来企业,各金融机构与之全部恢复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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