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3]153号 2003-05-1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具体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点的确定 为了确保我市地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经与有关区、分局及中国烟草总公司深圳市公司共同磋商,确定以下单位为卷烟出厂价格、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点)。 (一)深圳卷烟厂为卷烟出厂价格信息采集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表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表2)、《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表3)、《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1)、《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2)。 (二)福田区的深圳市家来福实业有限公司上沙特专烟行、深圳市金梅烟酒专卖自选商场、罗湖区的深圳市中鹏实业有限公司翠鸿商场、宝安区的鑫成特专烟行等四家为产地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规定填报《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 二、价格采集时间要求 (一)《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附表1)和《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表》(附件7)的相关信息采集期限为1个会计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起。 (二)《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附表2)和《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1)的相关信息采集期限为该牌号、规格卷烟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 (三)《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表3)和《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表12)的相关信息采集期限为该牌号、规格卷烟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6个月。 (四)各主管区、分局应负责监督各信息采集点在规定的信息采集期期末次月月初用EXCEL系统制表,并上报至市局流转税处。 三、各区、分局在年内应就《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内容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便于对《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正确理解与执行。 四、有关区、分局要及时发现和收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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