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252号 2003-09-16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纳税人销售财税[2003]181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药品的,必须将其销售免税药品与经营其他货物分别核算,凡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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