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4]17号 2004-04-12 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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