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发[2006]200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12
摘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是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一项基本的税源监控措施。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对于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堵塞税收漏洞,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典型调查,具体由各市国税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典型调查户数不得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2、按照《办法》第六条,我省确定的定额执行期的期限为季度、半年、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各市国税局根据本地实际和管理要求自行确定。

3、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我省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次月十日内。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4、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我省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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