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3-06
摘要:除上述“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以外的其他牌号卷烟,列入“重点管理类卷烟”。“重点管理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下达、开具《准免证》、办理免税卷烟出口核销手续等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7]318号      2007-03-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国内卷烟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经商国家烟草专卖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7年对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NISE、SILVER ELEPHANT、MARBLE、SONBONG、WIN、新兴、中南海、金鹿、都宝、FISHER、ASHIMA、MODERN、FARSTAR、芙蓉、WINBODY、R.G.D16个牌号的卷烟作为“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对“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税务总局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全年免税出口计划,并于第四季度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追加、调整。在年度中如出现因特殊原因导致年初下达的计划明显不足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追加计划。

  “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内容包括出口卷烟牌号、出口数量、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家或地区、外商单位名称。在实际出口过程中因目标市场变化需要调整出口国别或地区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应根据卷烟出口企业申请随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对于列入“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的卷烟,卷烟出口企业应在与外商签订合同生效后,将经中国卷烟进出口(集团)公司审核后盖章的出口合同(原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在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以下简称《准免证》)以及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时,要将卷烟出口企业申报的资料与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计划及卷烟出口企业备案的合同相核对,核对相符的出具《准免证》或办理免税核销手续;核对不符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三、除上述“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以外的其他牌号卷烟,列入“重点管理类卷烟”。“重点管理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下达、开具《准免证》、办理免税卷烟出口核销手续等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执行。2007年“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年度免税出口计划于2007年第二季度下达。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3月6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