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8]212号 2008-06-0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为规范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征退税部门工作的衔接,现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填列方法及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合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以下简称附表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下简称附表2)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表),如实反映出口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情况。 (一)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 (二)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的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填写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在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小规模纳税表的第8栏“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中。 二、出口企业出口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填报主表、附表1、附表2或小规模纳税表。 (一)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凡属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已申报退(免)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或货物购进在前取消退税在后的,应在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本《通知》第三、四条情况除外),属于其他情况的应在出口货物之日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其销售额应填报在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以及附表1第4栏“未开具发票”中。其按规定计提的销项税额填报在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和附表1第4栏“未开具发票”中。如该笔销售额已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及附表1的第17栏“未开具发票”或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填列,则企业还应做相应调减。 (二)小规模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凡属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已申报退(免)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或货物购进在前取消退税在后的,应在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属于其他情况的应在出口货物之日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应分别填报在小规模纳税表的第1栏“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及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中。如该笔销售额已在小规模纳税表的第8栏填列,则企业还应做相应调减。 (三)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负数冲减。 (四)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前期已认证的,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以及附表2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本《通知》第三、四条情况除外),并相应调减附表2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数据。 (五)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发生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应填报在主表第5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和附表1第11栏“未开具发票”中;按规定公式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21栏“按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和附表1第11栏“未开具发票”中。 三、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或货物购进在前取消退税在后,导致无法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填写《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抵扣申报审批表》),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等资料,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出口企业在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后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据以向纳税申报窗口办理进项税额抵扣调整及纳税申报手续。根据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不同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于超过申报期限未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超过期限未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以及货物购进在前取消退税在后,导致无法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的,出口企业应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或取消退税之日起30日内,填写《抵扣申报审批表》,并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任意联次)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等资料报主管退税部门。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上签注“视同内销征税抵扣”字样后,企业据以办理纳税申报。经确认的进项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以及附表2第11栏“税额”中,并相应调减附表2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数据。 (二)对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但未按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起的30日内,填写《抵扣申报审批表》,并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任意联次)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须签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报主管退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由企业据以办理纳税申报。经确认的进项税额应填报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以及附表2第11栏“税额”中,并相应调减附表2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数据。 四、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已办理退税货物退运转内销的,企业将已退税款缴回后,该笔货物用于申报退税的凭证也不再返还企业。企业应填制《抵扣申报审批表》,并在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签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企业公章后,一并报主管退税部门审核确认,并在申报纳税时进行抵扣。如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部分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时,也按此方法办理。 五、对在出口退税审核中,发现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出口货物,退税部门应填制《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通知书》(附件2)交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由所在地税务机关通知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对已办理退税的,应缴回已退税税款。未申报办理退税,不再办理退税。 对应当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在2008年4月1日之前出口的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未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申报抵扣的,应在2008年7月10日之前一次性填写《抵扣申报审批表》并附送报关单及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等资料,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确认后,正确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报表,于2008年8月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进行出口货物纳税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其进项税额将不予抵扣。 七、对海口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海国税发[2007]341号),不再另行批复。 八、各市县局应及时准确的将此项政策传达给企业,同时督促企业认真做好2008年4月1日之前已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纳税申报工作。对于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政策自2004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起执行。 九、在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流转税处)联系。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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