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收取某单位招标保证金,但办理退还手续时,对方单位出具了一份要求退还到某个人账户的说明。请问如按此操作是否违反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 答:对方单位将对招标单位的债权(招标保证金)转让给个人,招标单位再将保证金支付给个人,招标单位不会违反规定。 但对方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债权转让协议书,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通知招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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