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税务危机的八大秘诀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简生仁 人气: 时间:2011-10-26
摘要:不同主体所面临的税务危机有其特有的来源,其导致的结果也有所不同。因此在研究税务危机的防范应对措施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的来说,守法是预防和化解税务危机的前提。

  五、化解税务危机,选择纳税服务投诉

  近日,某公司财务科王科长就公司所属粮油加工厂的纳税争议向相关部门投诉税务主管部门,在当地引起不小震动。

  事情原委是:2010年初,该公司将下属一经营管理不善的粮油加工厂,承包给该厂的一原副厂长经营,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规定:粮油加工厂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但税收由公司统一缴纳。粮油加工厂每月向公司上缴6000元承包费(其中税金1000元)后,其他经营成果归承包者个人。合同签订后,粮油加工厂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按月向公司交纳了承包费。

  税务机关在清理检查时发现,粮油加工厂实行独立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向其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处以500元罚款。同时对经查实的粮油加工厂自承包以来获得的60万元的收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75万元,扣除公司代为缴纳的5000元增值税后,补税1.25万元,并处以0.5倍的罚款。

  承包人认为,承包经营是为了搞活企业,而且与公司有合同在先,合同约定承包期间每月上缴6000元承包费(其中税金1000元)后,其他事宜承包者一概不管,纳税是公司的事,与粮油加工厂无关。

  对上述纳税问题究竟该如何处理,本文暂且不去讨论,而仅就该公司投诉税务主管部门一事作一剖析。

  通常,人们总是把维权和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联系在一起。实际上,投诉是更值得考虑的有效途径。其原因如下:

  (一)纳税服务投诉涵盖的范围较广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的规定,只有税务机关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才会被受理。而根据《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10〕11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都在受理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凡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投诉也能受理。除此之外,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如办事推诿、态度粗暴、语言不文明等都可以投诉。

  (二)纳税服务投诉的成本较小

  行政复议虽然不收费用,但由于复议申请一般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被申请人是地税机关时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因此申请人从县里跑到市里,或从市里跑到省城,从省城跑到京城,路费、住宿费等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除了经济成本,还有来回奔波的时间成本。行政诉讼虽然由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时间、精力成本不大,但关系成本巨大,纳税人一旦和税务机关对簿公堂,将来很可能难以相处,所以纳税人非不得已不会诉诸法庭。而投诉个人,可以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基本上不需任何成本。

  (三)纳税服务投诉没有前置条件限制

  行政复议如果牵涉到税款征收,则必须先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投诉则没有这些前置条件。

  (四)纳税服务投诉可以为企业留有余地

  投诉办理的最长时限不超过45天,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先投诉后复议,完全来得及。如果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对解决问题比较有利。如果顺序颠倒,提起行政诉讼就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也就不能再提出投诉,这样对企业不利,所以纳税服务投诉可以为企业留有余地。

  (五)纳税服务投诉可以为税务机关留出余地

  由于投诉个人由所属税务机关办理,实质上是自我纠错,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互相妥协的可能性很大。举例来说,某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被税务机关处以5000元罚款,但税务机关未举行听证,程序上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选择复议途径,则上级机关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责令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结果是,税务机关只要按程序听证一次,处罚就合法了,纳税人还得如数缴纳罚款。如果选择投诉程序,虽然作出处罚决定的是税务机关,但由于投诉的是具体办案人员,本级受理投诉,回旋余地较大。由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都存在过错,有了讨价还价的余地,税务机关因未举行听证就作出处罚决定,有可能主动降低罚款数额。可见,虽然税收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在税务机关,但如果纳税人讲点策略,就可以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

  六、打涉税官司,纳税人缺的不仅仅是勇气

  某地一家公司,因就数百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同税务机关发生了争议。如果该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意味着企业将多缴纳数百万元的增值税。这对一家利润微薄的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是巨大的危机,甚至会使其倒闭。迫不得已,该企业聘请了一家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司法鉴定,希望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化解危机。经过税务师事务所调查、分析,认为通过复议乃至税务行政诉讼,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很大的希望可以抵扣。可正当税务师事务所积极准备复议及诉讼时,该企业却撤回了委托申请。

  企业为什么突然撤回委托?为什么不再坚持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呢?原因就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施加了压力,同时作出了一些让步,使企业取得的部分进项税额得以抵扣。虽然企业仍然有不小的损失,但考虑到将来的税企关系,也只好放弃了进一步的法律救济行动。

  相信上述情形很多企业都曾遇到过,将来也还可能遇到。尽管近些年来涉税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但涉税行政诉讼案件占全部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比例仍然很低,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纳税人打涉税官司的意愿不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对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作了如下表述: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纳税人请求国家赔偿,公告作了如下表述: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纳税人的上述权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主席令第29号)的规定。虽然两部法律已公布多年,但从根本上谈不上纳税人获得了什么新权利。法律对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规定得很清楚,可为什么现实中鲜见纳税人行使这些权利呢?是因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很少发生纠纷,纳税人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吗?显然不是。

  面对涉税官司,纳税人首先缺乏的是勇气。纳税人面对纠纷,往往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愿、不敢通过打官司来解决问题。他们最大的顾虑是,企业还要继续经营,税收主管部门还是这个税务局,即使这次打官司赢了,难免将来会招来更多的麻烦。也不排除一些企业因为税收处理不规范,存在太多的问题,害怕一个官司引来更严厉的稽查,查出更多的问题。

  其次,面对涉税官司,纳税人还缺乏法律意识和知识。当危机发生时,很多纳税人首先想到的是找人说情、疏通关系,而不是想到法律救济。即使想到法律救济,也对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甚清楚。于是,当被告知申请复议,须先缴纳税款与滞纳金;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时,往往就打起了退堂鼓。

  显然,除了缺乏勇气、法律知识,诉讼法知识的欠缺更是纳税人对打官司心里发怵,很容易退缩的重要原因。

  七、用好申辩权维护合法权益

  税务检查风险就是指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税务机关检查后,承担了过多的税务责任,或是引发可以避免的补税、罚款的责任。产生税务检查风险的原因很多,既有纳税人因素,也有税务管理人员的因素。其中,由于税务检查人员不了解被检查对象具体情况而出具了对被检查人不利的检查意见,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和受到不恰当的处罚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纳税人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正确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降低税务检查风险。

  案例一:2010年10月,某税务局在对一纳税户进行税务检查时,通过发货单获得纳税人商品发出数量和金额,并以此金额确定增值税计税依据,拟对纳税人少申报计税的商品发货金额作为偷税处理。纳税人提出,发出商品收入应区分货款结算方式来确定销售收入,不应按已经发出商品全额计税。检查人员没有采纳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在收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收政策规定和购销双方的货款结算合同陈述给税务审理机构。税务机关经过审理后,采纳了纳税人的意见,撤销了拟对企业作出的偷税处理的决定。

  案例二:2010年11月,某国税局稽查局在对一钢铁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税务检查人员与纳税人对固定资产修理用配件进项税额是否应该转出产生了不同意见,由于涉税金额较大,双方存在不同理解,检查人员也没有采纳纳税人意见。最后,纳税人通过积极的陈述和申辩,提供各种相关涉税资料,税务检查审理机构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意见,使税务检查补税处罚风险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作为纳税人一方来说,虽然控制税务风险的措施很多,企业可以通过增强税务风险意识、加强涉税管理、提高办税专业能力或者专业税务代理来减少税务风险,但是,充分和正确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却是纳税人首要考虑和采取的重要措施。

  法理分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一条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这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享有申辩权、陈述权及寻求司法救济权利的法律规定。税务检查实践中,对税务检查处理意见如果存在异议,既可以直接向检查人员陈述,也可以向实施处罚或处理的税务机关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会计、办税人员不要以个人身份进行陈述、申辩。二是应该通过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进行陈述。陈述、申辩时应尽量提供相关章程、合同、业务处理等方面的书面资料以及其他有利于本单位的资料。三是要充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四是要注意陈述、申辩的时限。对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按照规定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否则即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八、2011年,税务筹划不妨从风险管理开始

  2010年的“稽查风暴”,相信不少企业已体会到。越来越多的税务专家意识到,评价一个税务筹划方案的优劣,安全性是一个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因为再好的筹划方案如果经不起稽查和时间的双重检验,都将是一张废纸。展望2011年,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安全性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从宏观政策层面来看,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虽然已经走过了最困难的时期,世界经济也出现了向好的变化,但经济的企稳复苏目前主要还是靠政策拉动,支持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还不够强。2010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七大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2011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结合2010年的情况来看,2011年的财政收支压力依然较大。这种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必将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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