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税务危机的八大秘诀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简生仁 人气: 时间:2011-10-26
摘要:不同主体所面临的税务危机有其特有的来源,其导致的结果也有所不同。因此在研究税务危机的防范应对措施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的来说,守法是预防和化解税务危机的前提。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以上这些都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第1号)中规定的纳税人的权利。

  随着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意识的提高,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进行良好沟通的大门已经“彻底打开”。办税人员学习税收知识的着眼点,应该从过去单纯的对税法的背诵和遵从,转向深刻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来执行。为了方便纳税人掌握相关政策,本文从八个方面以具体案例道出因税收政策或征管原因导致企业面临税务“危机”时,化解危机的基本对策。

  一、守法是预防和化解税务危机的前提

  税务危机,顾名思义,是指由于税务事项以及税务行为所引起的危机,这种危机会使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处于危险状态之中。按照主体的不同,税务危机可以分为纳税人的税务危机、税务机关的税务危机以及税务中介代理机构的税务危机。

  纳税人的税务危机,主要由纳税人不恰当的纳税行为引起,特别是当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被查处、曝光时,纳税人便处于危险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引发纳税人税务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包括纳税人自身原因(内部原因),还包括税务机关、税务中介机构等其他部门的原因(外部原因)。执法部门的违规、超范围执法,以及税务中介机构在税务代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同样会引发纳税人税务危机。税务危机出现后,不仅会给纳税人带来罚款等经济上的损失,还会降低纳税人的税务信誉。而税务信誉在当今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纳税人的税务信誉不佳,信用评级不良,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税务中介代理机构的税务危机,主要是由于超范围代理、违法违规代理以及未履行代理职责等事项所引起。税务危机出现后,不仅会给代理机构自身带来危机,面临赔偿风险,同时也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八条就明确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纳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不同主体所面临的税务危机有其特有的来源,其导致的结果也有所不同。因此在研究税务危机的防范应对措施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的来说,守法是预防和化解税务危机的前提。

  对纳税人而言,首先,应该努力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对于税法的新变化,要特别重视,避免由于不了解税法导致的税务危机。其次,在掌握税法的前提下,应该切实规范自身的纳税行为,抑制逃避税冲动,严格按照税法纳税,杜绝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此外,对于日常涉税业务,还应经常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会。

  对于税务中介代理机构,防范税务危机最重要的途径就是要加强自律。对于超范围或违法的代理业务,应从根本上杜绝,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规范自身的代理行为。同时,在接受代理业务前,还应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对于风险较大的代理项目,要充分考虑自身抵御危机和风险的能力。

  税务危机是很难避免的。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中介代理机构,在税务危机出现后,都应加强协作,积极应对,共同协商,努力化解危机,切勿采取逃避的态度。

  二、妥善处理税务危机需要讲究税务策略

  层出不穷的税务危机,使不少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遭受巨大损失。俗话说,无风不起浪,税务危机反映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税务价值的理解存在缺陷,在税务策略的选取上存在问题。

  由于对企业税务价值的不同理解,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税务策略。激进税务策略:采取的是一种进攻姿态,积极利用一切减少税款和延期纳税的机会来增加收入和利润。若企业选择此税务策略,风险性大,并有可能因此受到税务处罚。保守税务策略:相对来说,更加注重公司税务风险。若企业选择此税务策略,风险性较小,但有可能会因此而缴纳了税企之间还有争议的税款。“激进+保守”相结合的税务策略:根据不同的纳税事项、纳税主体,选择不同的税务策略。若企业选择此税务策略,风险性可控,也能适当减轻税负。

  在税务策略的选择上,许多公司已认识到,保护公司税务价值也是在创造财富,传统的、被动的纳税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公司的需要。根据公司的特点选取适当的税务策略,既能达到适当节税的目的,又可以使税务风险处于可控状态。基于这样的目的,“激进+保守”相结合的税务策略越来越受到企业青睐。

  不管企业选择哪种税务策略,都应该事先建立控制税务风险的方案,明确企业不同机构和人员的涉税职责。董事会应负责税务策略的选择,以及企业重大决策(如重组、并购等等)涉税处理方法的决断。公司高管需关注的是:如何将涉税信息、政策及时、准确地上传下达,如何协调部门之间的配合,如何应对税务约谈。涉税岗位工作人员需关注的是:如何掌握、理解政策的尺度及运用,特别是应对税务约谈时的注意事项,因为有很多被补缴的税款是被税务约谈诱导出来的。

  综上所述,公司税务策略的选择,既要具有前瞻性,也要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于那些知名度较高的公司,要密切关注自身税务危机事件在互联网上的“被传播”。对于涉税举报,除“职业举报者”外,与举报者事前的“专业”沟通,会缓解或消除危机。面对已经出现的税务危机,应以保护税务利润、避免税务处罚为最终目标。

  三、税务危机不能靠拉关系摆平

  少数企业在税收上遇到问题时,有一种惯性思维,那就是花钱买平安,于是,四处托人拉关系,送钱送礼试图把问题摆平。黄光裕案警示大家,这种做法即使一时得逞,也会后患无穷。

  黄光裕案目前已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对于同案被诉的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许钟民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因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和120万元。

  在上述判决中,黄光裕、许钟民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判处单位行贿罪。据有关媒体报道,他们被判处单位行贿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2006年~2008年期间的税务大检查中,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向有关税务人员行贿,谋求庇护。虽然送了大量的钱,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还是在税务检查后,补税与罚款共缴了6000多万元。

  上述行贿行为在黄光裕等人被羁押后查出,在案件审理中被认定为单位行贿,有关税务人员也被立案查处。

  企业在经营中,多多少少都会遇到一些税收问题。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执行错误产生的;有的则是由于税收政策本身不明确产生的等等。除了企业故意采取收入不入账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偷税外,企业遇到的税收问题一般不会被以偷税论处。如果企业遇到税收问题时靠行贿来摆平,则错上加错,进一步放大了风险。

  首先,以企业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向3人以上行贿,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等情节的,将被检察院立案查处。如果构成单位行贿罪,单位将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被判处刑罚。

  其次,对偷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缴。也就是说,即使企业通过行贿一时侥幸躲过处罚,但将来被发现后,仍然将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罚。而巨额的滞纳金,往往会使一家企业陷入破产境地。

  四、税务危机:纳税人要用谋略来解决

  美国著名文学家、政治家弗兰克林有一句名言:“死亡和纳税,是人一生不可逃避的两件事”。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纳税人与各级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各个部门,因为工作的原因要经常接触,产生税务危机的现象时有发生。可最终危机的结果大多是以纳税人听命于税务机关的这样看似完美的结局而收场。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正逐步形成一种平等的征纳关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部门,既要监督和保证税务机关能够按法律执行,同时也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纳税人可以在充分理解税务政策的基础上,与税务机关就某些特定的纳税事项进行协商,从而保护自身的权利。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也在发生着改变,那就是向“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务稽查”转变。

  由于其各自的利益所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税务管理员;二是税务稽查。

  税务管理员也是税法的执行者,由于受自身业务水平所限,所以在理解税务政策时也会出现偏差。但纳税人恰恰对这些人产生高度的依赖和信任,总感觉县官不如现管。所以在企业执行税务政策时,更多的是与管理员进行交流。“这其中若出现问题时,税务管理员所解释的政策只代表他个人意见,不是稽查结论”。因此,若纳税人按管理员的意见执行(大多是口头意见),与稽查部门的税务危机就会出现。

  税务稽查部门,往往是带着任务进行稽查的。所以作为税收利益的三方,管理员、纳税人和稽查部门之间是有冲突的。当出现不利于纳税人的结果时,他们就会通过一些管道来解决税务危机,甚至有的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但在这个环节上又出现了新问题:纳税人很难提供税务机关多征税的文字依据,因此取得胜诉的案例不多见。

  税务危机的妥善解决,是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最终目的。但纳税人除了要准确理解、正确执行税法外,还要了解税收征管以及稽查的相关工作程序。同时,媒体的介入,也有利于税务危机的妥善解决。虽然大多数纳税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税收权益,但做好充分的准备,是完全必要的。

  切记:高举法律的武器,可以保护自己的税收利益。但在具体操作时要慎用这个武器,在谈判环节能够解决的问题,尽量不要通过司法这个环节来解决。纳税人要用谋略来解决税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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