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验资相关问题汇总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人气: 时间:2012-03-11
摘要:1. 如何进行银行函证? 设立验资和增资验资中的货币出资(不包括外资货币出资),向银行询证应在其他资料全部取齐审验无误且完成验资报告初稿后再进行,即把获取银行询证函作为最后一道程序。当审验中需要被审验单位补充资料时,一定要待资料补齐后再进行函证...

16. 哪些验资业务应该谨慎承接或拒绝承接?
(1)以在建工程出资
由于在建工程没有相应的所有权证,因此关键在于确定其权属。对于以在建工程出资的,应详细了解项目的立项、审批,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是否均以投资者的名义,如果不是投资者的名义,应考虑拒绝承接该项业务。此外,在建工程是按形象进度评估的,如果评估报告中未说明评估结果是按形象进度扣除未支付工程款确定的,我们无法获取该形象进度与该工程款项已同步支付的相关资料,也无法获取按形象进度应该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实际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总额、投资方出具并经其他各股东确认的由投资方承担形象进度与实际支付工程款项差额的承诺函,应考虑拒绝承接该项业务。

(2)自然人以存货或设备出资。原则上不予承接。除非能够取得以自然人名字开具的购买发票,并且取得销售方出具的包括该项销售业务情况、款项支付情况的书面证明以及与付款人一致的原始付款凭证复印件。

(3)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虽经过评估但评估价值的合理性很难核实,因此要谨慎承接。
对于土地使用权、有明确购买价格的软件等无形资产非本所评估的,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请本所评估人员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如复核后差异较大的,则不应承接该业务。

除土地使用权、有明确购买价格的软件之外的无形资产验资,即使有评估报告,原则上也不予承接,如确需承接,应由本所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4)实物出资非本所评估的,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请本所评估人员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如复核后差异较大的,则不应承接该业务。

(5)存在大额的应收股东款项,且在验资报告日前无法收回的,应谨慎承接该项业务,如确需承接,应由本所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6)对于出资款缴付在异地银行或缴入多个银行的,应谨慎承接该项业务,如确需承接,应由本所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17.如果企业委托对公司股权变更验资,是否可以承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规范的变更验资是指对注册资本数额发生增减变化的审验,对于注册资本数额不变,出资者或出资比例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包括在该准则规定的变更验资中。

但是,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九条的(五)中规定:改组方应当凭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外资外汇登记证明及有关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交割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委托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验资报告。

对此,本所内部统一为:除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外,其他企业的股权变更要求出具验资报告的,不承接;如果企业同意,作为一项特殊目的业务,出具“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验证报告”。审核程序参照变更验资有关程序,重点是获取并审验股权转让价款实际已交付的相关证据。

对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验资,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验资进行。

18.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出资的有关问题
(1)实物出资必须观察、检查实物。

(2)审验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方法:查契税证可审查原房产所有者和新受让人。车辆产权转移手续:交警支队的“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业务种类-转移登记)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所有单位/个人,原所有单位/个人),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发证日期)。

(3)建立在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建造者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其房产所有权不属于建造者,建造者均不能以此房屋作为实物出资验证。

(4)审验境外投入的实物是否已在外汇局核销,如果未核销应关注是否重复使用相关单证,防止假出资。

19.投资人与汇款人不一致如何审验?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股东或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原外资验资,外管局函证回函上盖一长章“出资人与汇款人不一致”后仍可验资。最近外汇管理部门在修改外方出资的验资函证程序时,在函证申请表下面特地加了一个说明:“上表中 “缴款人名称” 与 “验资股东名称” 可以不一致,但由此而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申请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此表虽然默许了投资人可以与汇款人不一致,但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投资人与汇款人不一致时应拒绝审验。

20.外方以现汇出资如何审验?
原则上外方不能以现汇出资,应通过国外银行划转到国内银行并经外管局。如验资业务中出现该种情形,经外管局同意后,外方把现汇存到允许经营外汇的银行指定账户,注册会计师方可验资。

21.债权转股权是否可以审验?
可以,浙江省的参照《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其他省市的参照当地工商局发布的相关办法(目前已知上海、重庆、天津有公布)。若当地尚未有具体办法规定,请咨询当地工商登记机关。

22.分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原投资主体以分公司净资产出资,如何出具验资报告?30%的货币资金如何体现?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不能以净资产出资。30%的货币必须到位,分公司净资产评估后可以投入。

23.以净资产整体折股、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货币出资的比例如何计算?
对此尚未明确规定,各地工商要求各不相同,有的工商机关要求整体变更或转增基准日,货币出资金额为净资产中所含的货币资金的金额;有的工商机关认为转增的未分配利润金额就是货币出资金额。一般情况下,上述出资方式的货币出资比例可不填,除非工商机关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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