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国税外[2009]9号 杭地税外[2009]9号 2009-01-16 税屋提示——依据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为境内机构或个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供便利,规范我市国、地税部门出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定岗定责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是强化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在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定岗定责,没有设置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的应在承担国际税务管理工作的相应部门设置专门岗位,由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税收认定、证明出具、事后审核检查及台帐登记、统计汇总工作,并实行岗位AB角工作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对《税务证明》统一编号。 二、资料报送 服务贸易等项目同时涉及国、地税部门的,相关资料应一式两份分别向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报送;服务贸易等项目只涉及国税或只涉及地税的,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或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一份相关资料。在报送相关资料的同时附报资料清单。 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已报送过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告知境内机构和个人予以补正,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涉税资料。 三、审核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在《申请表》和《税务证明》上签署经办意见。对于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应在《税务证明》上注明该笔支付为不予征税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出具《税务证明》后的复核工作,在复核时发现有差错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出具对外支付涉税事宜通知书,追缴税款或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下(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以及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支付项目,也应加强审核,确认属征税范围的要做好税收征收管理。 四、交流机制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与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建立每季一次的交流机制,部门联动定期信息交换,共同研究和开展为境内机构或个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服务措施和非居民税源的监控管理。各国、地税部门应建立制度,及时就《税务证明》出具情况及其他问题交换信息。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或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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