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跌价准备减少是否都做纳税调减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长伟 李大强 人气: 时间:2013-05-23
摘要:中介机构为某企业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鉴证服务时发现,该企业2012年冲回上年度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分录为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企业并相应调整了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

中介机构为某企业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鉴证服务时发现,该企业2012年冲回上年度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分录为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企业并相应调整了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经核实,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已经进行了纳税调增。企业认为,该项准备去年提取时进行了纳税调增,今年冲回时应该进行纳税调减。存货跌价准备减少是否都需要纳税调减呢?

价值恢复、转让处置存货时要进行纳税调减
提取了跌价准备的存货因价值回升,需要对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根据会计准则,应该减少“存货跌价准备”,并同时减少“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属于利润表中损失科目,“资产减值损失”损失的减少直接影响了税前利润。因为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在提取年度已经进行了纳税调增,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在转回是资产减值损失的减少,又增加了本年的利润,所以应该进行纳税调减。

例1,2011年底A公司库存的甲商品因市场销路不畅价格下降,该商品账面价值1000万元,提取了40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2012年6月30日,甲商品行情好转,价格回升,A公司转回了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

2011年提取存货跌价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4000000,贷记:存货跌价准备4000000。税务处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提取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2012年6月30日,企业转回跌价准备时,借记:存货跌价准备2000000,贷记:资产减值损失2000000。税务处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对因存货价值回升冲回的准备,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企业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的货物销售时,在结转销售货物成本的同时,要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进行结转。因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的上一年度已经进行了纳税调增,所以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因销售存货而冲销的准备应该进行纳税调减。

例2,承上例,2012年12月,A公司将库存的甲商品全部销售出去,取得收入1200万元。对外出售时,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14040000,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0;借记:主营业务成本8000000,存货跌价准备2000000,贷记:库存商品10000000。税务处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对因销售货物转出的准备,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冲回以前年度多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减
首先,企业冲回上年度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时,减少的是年初未分配利润,属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的调整,对今年的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并没有影响。

其次,既然冲回以前年度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对本年度不存在影响,并且调整的是期初未分配利润,那么,是否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进行专项申报补扣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提取年度对其进行纳税调增是正确的,现在冲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也不属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支出,不存在补扣的问题。

例3,承上例,假设A公司甲商品2011年度提取的跌价准备属于会计估计错误,不应该提取,该公司在2012年冲回了上年多提的该项准备,并相应调整了期初余额。会计处理为,借记:存货跌价准备4000000,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000;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00000,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000000。

2012年纳税申报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减。这是因为,假设,A公司2011年在不考虑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下,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因当年提取了存货跌价准备400万元,会计利润为-4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进行了纳税调增,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零。2011年底,存货资产税会差异为400万元。A公司在2012年冲回了上年多提的存货跌价准备400万元,使存货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存货资产的税会差异为零。在冲回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下,对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还是零。冲回以前年度多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影响的只是税会差异,对今年和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都没有影响,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
根据谨慎性原则,会计上对企业存货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时要求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这主要是防止企业虚增资产价值,使会计报表对资产披露失去真实性。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跌价、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只有在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如果在提取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所有存货跌价准备减少都需要纳税调减,如冲回上年度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因未影响到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就不需要进行调整。只有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准备时企业才需要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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