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13]125号 2013-06-1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14]13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自2014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1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4752.5元(2012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917.5元×3倍)。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3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2012]193号)起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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