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2013-9-2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2013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依法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凡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二、本市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三、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三年内试行。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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