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命名全区地税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第一批]的决定 桂地税发[2013]90号 2013-09-18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提升全区地税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12]127号)要求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第一批)创建活动的通知》(桂地税发[2013]33号)统一部署,今年我局以县级地税机关作为创建对象,在全区地税系统全面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经推荐申报、材料审核、实地查验和公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命名宾阳县地税局、柳城县地税局、三江侗族自治县地税局、灵川县地税局、兴安县地税局、藤县地税局、海城区地税局、银海区地税局、防城区地税局、浦北县地税局、灵山县地税局、港南区地税局、陆川县地税局、玉林市经济开发区地税局、钟山县地税局、兴宾区地税局、天峨县地税局、东兰县地税局、平果县地税局、田林县地税局、扶绥县地税局、凭祥市地税局为全区地税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第一批)。 希望被命名单位再接再厉,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为提高全区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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