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免税问题的函 粤侨办函[2002]29号 2002-05-16 省地方税务局: 当前,我省各地根据粤侨办[2002]23号文件精神,按照“不退原房、适当经济补偿”的原则和补偿金由广州市与原农会所在市(县、区)共同筹措,开展处理土改农会拍卖广州侨房的退赔工作。 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同意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将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兑换成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粤汇函[2002]23号)。 据反映,部分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购汇过程中,因涉及该款项能否免税问题而未果,要求我办商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现随函附上有关材料。鉴于处理土改农会拍卖广州侨房工作,是侨房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原农会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的历史责任,是一种政府行为,况且侨房款业主(或合法继承人)所得款项亦属政府补偿性质。 为此,我办认为,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可给予免税。 以上意见,请研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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