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核定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规范。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对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省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于虚报、冒领、骗取专项扶持资金和不按规定退付超拨资金的企业,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2006年第32号)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件:1-2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4.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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