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4]3号 2014-02-08 省级各有关企业: 为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制定了《江苏省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公布实施。并就2012及2013年度专项扶持资金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省级企业(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其应税服务增值税税款全部缴入省级国库的试点企业),应于2014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拨付2012年10月到2013年12月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 二、《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等申请表格可以通过江苏省财政厅网站下载,下载路径:登陆www.jscz.gov.cn,点击“下载专区”,下载《江苏省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有关表格》。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联系。 联系人:汪志勇,电话:025-83633300; 诸颖琳,电话:025-83633089。 附件: 江苏省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预[2012]34号)精神,结合省级企业营改增试点后税负变动实际情况,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省财政设立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是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为保障改革试点行业中的省级企业总体税负不增加而设置的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 对于按照其他规定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省级企业,不再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补贴。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省级企业采取“按月跟踪、一次性核拨”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共同开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年度清算以及对税负变化情况按月监控、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受理省级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定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核确认试点后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以及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第三章 扶持范围、对象、标准和期限 第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为2013年底前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行业: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第八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营改增试点中的省级增负企业。省级增负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省级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以前成立且营改增试点后其应税服务增值税税款全部缴入省级国库; (二)省级企业营改增试点后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有增加,且月均增负额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 (三)省级企业应做到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且近三年内无违反税收法规、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九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标准不高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累计税负增加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累计税负增加额=累计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额-累计应税服务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的营业税额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期限为纳入营改增试点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第四章 材料受理与资金核拨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省级企业,应于2014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一)《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二)《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三)《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复印件; (四)《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五)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六)逐月《江苏省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 (七)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八)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每项申请材均需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由省财政厅留存。 第十三条 省级企业提交的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由省财政厅统一受理。其中,省级企业提交的《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应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盖章确认。 省级企业提交审核的《省级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返还给企业。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报金额较大的省级企业,省财政厅将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对审核通过的省级企业,一次性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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