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财会[2013]449号 2013-10-22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22日 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兴市会计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计人员职业行为,增强会计人员诚信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诚信考核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情况,进行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 第四条 考核周期与会计年度相同。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下一年度起开始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会计人员诚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使用情况; (三)会计人员职业行为情况; (四)会计人员涉税工作情况。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扣分表》。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考核实行累计扣分制,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期满,扣分不满20分(不含20分)的会计人员为考核合格等次;扣分超过20分(含20分)不满30分的会计人员为基本合格等次,扣分超过30分(含30分)的为考核不合格等次。 年度考核期满,若有扣分的,自动清零,下一年度重新进行考核。 第七条 会计人员诚信考核具体扣分标准按照《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扣分表》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中对会计人员的扣分行为,并不免除按照《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追究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考核采取财政与税务协作工作的形式,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考核管理,同时在会计日常管理部门、会计执法检查中发现会计人员有违规情形的,据实予以扣分。 税务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税务检查、税务稽查中发现会计人员有存在违规情形的,应依法对其进行扣分,并按季度将扣分情况及扣分依据报送财政部门。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的考核结果录入会计诚信档案,并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考核结果作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先进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合格的会计人员接受财政部门正常管理。 第十二条 考核基本合格的会计人员,须参加财政部门举办的专题业务培训,完成培训任务的视同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须参加财政部门举办的专题业务培训和闭卷考试,培训考试合格者视为考核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需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嘉兴市会计人员诚信考核扣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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