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南省地税局获悉,为引导各种资源的节约开发及有效利用,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海南决定自8月1日起开征海砂资源税并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 其中,矿泉水适用税率将调高一倍。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13日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显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本规定缴纳资源税。 矿泉水适用税率调整为6元/立方米;地热水适用税率调整为3元/立方米;地下水适用税率调整为1元/立方米。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