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率、征收率和预征率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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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20
摘要:建筑业税率、征收率和预征率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税率为9%(2019年4月1日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
建筑业税率、征收率和预征率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税率为9%(2019年4月1日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
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按规定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3%。 |
将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额:
应扣缴增值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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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业税率、征收率和预征率一览表(2019年4月1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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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类型 |
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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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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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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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征收率 |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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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
预征率 |
预征的计税依据(含地税代征) |
建
筑
业 |
一般
纳税人
|
新项目
|
|
一般计税
|
9%
|
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 |
2%
|
扣除分包款
|
建筑工程
老项目
|
施工许可证、
合同开工日在
2016.4.30前 |
简易计税 |
3% |
扣除分包款 |
3% |
扣除分包款 |
一般计税 |
9% |
|
2% |
扣除分包款 |
清包工 |
可选简易计税 |
简易计税 |
3% |
扣除分包款 |
3% |
扣除分包款 |
甲供工程 |
可选简易计税 |
简易计税 |
3% |
扣除分包款 |
3% |
扣除分包款 |
小规模 |
|
|
简易计税 |
3% |
扣除分包款 |
3% |
扣除分包款 |
(二)建筑服务相关的应税行为及税率(2019年4月1日后)
相关应税行为 |
税率 |
研发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6% |
文化创意服务 |
6% |
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3% |
租赁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租赁 |
9% |
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服务 |
9% |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建筑服务 |
9% |
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
6% |
提供植物养护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
6% |
政策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9号);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1号);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关于创新跨区城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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