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娱乐业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沈地税发[2008]120号 2008-06-09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及时处理检举人在饮食、娱乐业现场检举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问题,明确检举案件受理、检查处理工作职责,现就有关现场处理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的意见明确如下: 一、受理检举案件部门 (一)“12366”人工坐席接到检举人在饮食、娱乐业现场检举纳税人不按规定使用发票违法问题,并请求税务机关出现场处理的检举电话后,应及时转市局举报中心受理。 (二)市局举报中心检举案件受理人员接到检举纳税人不开发票问题,请求税务机关立即出现场处理的检举电话时,向检举人了解被检举纳税人名称、发票违法事实并记录,依据记录登记检举台账。 二、检举案件分配处理 (一)对检举事实清晰的检举案件,市局举报中心案件受理人员应及时电话通知被检举纳税人所在地基层局(综合一科)安排人员前往现场处理。 (二)对检举事实不清晰或非地税机关所管发票的检举件,应与检举人充分沟通,做好记录,经主管处长批准后可暂不作交办处理。 三、基层局检查处理 (一)各基层局综合一科要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随时接受市局举报中心电话通知的检查任务。接到出现场处理电话通知后,登记《税务违法检举案件现场交办台账》,提出处理意见,安排主管税务所有关人员持《税务违法检举案件现场记录单》出现场处理检举问题。 (二)税务所对纳税人发票违章问题作出处理后,基层局认定需要对其立案查处的,在反馈处理结果的同时书面提出立案建议,报市局稽查管理处备案。 (三)被检举纳税人主管税务所接到出现场的通知后,应派人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检举问题,查清事实,取得证据,按规定进行处理。如检举人在现场,应取得检举人的书面意见或说明。税务所的处理结果要在结案后的3日内报综合一科。 (四)被检举纳税人经过纳税评估需要转检查科检查的,税务所调查人员应写出调查报告,与其他材料一并移交综合一科,综合一科根据移交材料录入“金税三期”系统,报市局举报中心备案后,选案并分配检查科检查。 (五)税务所或检查科查结的案件,由综合一科负责向市局举报中心 (稽查管理处)报《举报案件查处情况报告》。 四、发票违法类型 (一)在工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领购了发票,而不依法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二)在工商机关办理了注册登记,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发票,无法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三)未在工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注册和税务登记,没有发票,无法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四)使用其他纳税人发票。 (五)使用其他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 (六)使用假发票。 (七)以白条子或水单顶替发票。 (八)以赠送礼品饮料为名,不开发票。 (九)其他发票违法行为。 五、发票违法处理意见 对发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举报奖励 对检查结案的检举案件按规定应给予检举人奖励的,由市局举报中心向检举人兑现奖励。 七、工作要求 (一)各基层局应将负责接收案件的人员及电话报市局举报中心备案。 (二)各基层局负责接收案件人员在工作时间应保证在岗,通讯联络应保证畅通。 (三)县(市)局举报中心应制定工作流程,并报市局举报中心备案。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