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07年初整体购买了一家水泥生产企业,继续以其原有的名称对外生产经营,并承担了其全部债权债务。在处理一笔2000年213万元的债务时,我们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同意我企业以100万元现金、50万元的水泥一次性抵偿213万元的债务。请问,我企业对这部分减免的债务要缴纳所得税吗?
答:减免的债务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006号)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第一条第十三款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如果金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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