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税务登记跨区迁移“同城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12-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济南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跨区迁移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单位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址发生跨区、县(市)变动而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办理税务登记跨区迁移。 二、所需资料 纳税人申请时需领取并填写《跨区迁移申请备案表》(见附件)和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供受理机关审核。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报期内办理迁移手续的,要确认当期申报税款是否已全部缴纳。 2、纳税人多缴税款需办理退税的,要待退税完成后,再办理跨区迁移手续。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附件:跨区迁移申请备案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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