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赣国税函[2016]36号 2016-3-30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开展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和标准 (一)评价范围 1.2014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国税、地税共管企业纳税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 (1)2015年度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2)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3)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4)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5)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6)本局标识为共管户(或国税单管户)国地税比对不成功。 (二)评价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评价指标采取扣分方式从100分起评。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特别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3.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1)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二、评价工作安排 (一)整体安排 1.国税纳税信用评价在综合征管系统(CTAIS2.0版)纳税信用管理升级优化版模块中进行,《操作手册》由江西省国税局下发,下载地址:省局FTP/纳税服务处/下发文件夹/2015信用评价操作手册。地税纳税信用评价由税收管理员在地税征管业务系统“信用等级评定”模块中操作进行。请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步骤执行,并报送相关附件资料。 2.本期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是对属于评价范围的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纳税人国税纳税信用信息系统采集工作由省国税局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统一完成,人工采集工作由各县(市、区)国税局完成。纳税人地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由各级地税局完成。 3.全省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对共同管理的纳税人进行A、B、C、D级别评价信息交换,按照从低的原则共同确认纳税人信用级别。 (1)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各自系统完成对属于评价范围的纳税人进行A、B、C、D级别评价的基础上,共同进行B、C级别确认和A、D级别初步确认。 (2)各设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A、D级纳税人进行级别复核确认。 (3)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A级纳税人进行级别最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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