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过期未提供核销单的税务处理方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近日,某出口企业的会计问笔者,该公司有一笔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的预计收汇日期已满,但由于国际贸易纠纷问题致使货款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5天未能收汇。因此,当地国税局通知该出口企业要将原来已经办理的退税款补缴入库,该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很不能理解...
  近日,某出口企业的会计问笔者,该公司有一笔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的预计收汇日期已满,但由于国际贸易纠纷问题致使货款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5天未能收汇。因此,当地国税局通知该出口企业要将原来已经办理的退税款补缴入库,该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很不能理解。

  其实,国税局是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的规定。该《通知》第四条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对于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以税务机关收到外汇局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为准),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因此,当地国税局对该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5天还收汇,从而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已退税业务进行补征税款是正确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