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12月份申报必须看的事项

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时间:2016-12-09
摘要:故事是这样的 通俗的说: 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缘故,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有留底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后的销项税额,要分开算,就是说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只能抵原来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具体的算法现在不要知道。 文件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原
故事是这样的

通俗的说: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缘故,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有留底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后的销项税额,要分开算,就是说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只能抵原来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具体的算法现在不要知道。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时是如何申报呢

通俗的说:要分开核算,也就分开申报,所以申报特殊设计一下,单独将“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底税额”单独设计填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用来单独填“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底税额”。

 

传来福音

通俗的说:自2016年11月征收期起,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底税额,可以按照正常的留底税额一样,抵扣当期所有的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规定,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具体操作:就是把2016年11月份前(按季度申报是2016年第4季度前)有“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底税额”一起当作正常的留底税额了,就是将挂在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的数,全部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这样就可以按照正常的留底税额一样,不分类的全额抵扣11月份征收期(2016年第4季度的)的全部销项税额。

 

风险点,别说我没有提醒您

需要提醒的是:须在2016年12月1日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完成,通俗的解释就是“于2016年12月申报期(季报为2017年1月申报期)一次性转入本期进行申报抵扣”,按月申报的企业,2016年12月申报期对应报的是2016年11月征收期的,按月季度申报的企业,2017年1月申报期对应报的是2016年10-12月征收期的。

通俗话说,按月申报的企业,2016年11月份前有的“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底税额”,如果在看到文章前,申报纳税了,但未处理的,建议重新申报,万一下个申报期不让“报了”,那就亏大了,小心为好;如果在看到文章前,没有申报纳税了,按照文件规定未处理的,如果当地申报系统自动调整那是最好(北京地区已经调整了),申报表系统没有自动调整的话,就手工填报数字;

按月申报的企业,只要在2017年1月申报期,记着有这么一回事,到时候按照文件规定未处理的即可;

附北京国税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前期挂账留抵税额的余额将于2016年12月申报期(季报为2017年1月申报期)一次性转入本期进行申报抵扣。

目前我局正在进行系统调整,对于税款所属2016年10月有挂账留抵税额余额的一般纳税人,请于系统调整后进行增值税申报或修改申报。我们会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系统调整完成的通知,请纳税人及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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