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醒的是:须在2016年12月1日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完成,通俗的解释就是“于2016年12月申报期(季报为2017年1月申报期)一次性转入本期进行申报抵扣”,按月申报的企业,2016年12月申报期对应报的是2016年11月征收期的,按月季度申报的企业,2017年1月申报期对应报的是2016年10-12月征收期的。
通俗话说,按月申报的企业,2016年11月份前有的“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底税额”,如果在看到文章前,申报纳税了,但未处理的,建议重新申报,万一下个申报期不让“报了”,那就亏大了,小心为好;如果在看到文章前,没有申报纳税了,按照文件规定未处理的,如果当地申报系统自动调整那是最好(北京地区已经调整了),申报表系统没有自动调整的话,就手工填报数字;
按月申报的企业,只要在2017年1月申报期,记着有这么一回事,到时候按照文件规定未处理的即可;
附北京国税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前期挂账留抵税额的余额将于2016年12月申报期(季报为2017年1月申报期)一次性转入本期进行申报抵扣。
目前我局正在进行系统调整,对于税款所属2016年10月有挂账留抵税额余额的一般纳税人,请于系统调整后进行增值税申报或修改申报。我们会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系统调整完成的通知,请纳税人及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