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5-10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3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予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 二、代开增值税发票由主管国税机关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三、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增值税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办理。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百万元,其他事项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增值税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除单笔金额超过3万元(含税)应当提供付款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合同外,其他事项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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