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受让企业与开发企业不一致,增值税怎么扣除?

来源:中税答疑 作者:中税答疑 人气: 时间:2017-05-11
摘要:案例 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12月在某市受让商业土地一块,一直未进行开发。2017年3月公司决定对该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同时设立项目开发公司富地房地产开发公司, 富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全资子公司。 以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的土地,

案例

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12月在某市受让商业土地一块,一直未进行开发。2017年3月公司决定对该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同时设立项目开发公司“富地房地产开发公司”, 富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全资子公司。

以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的土地,发票的受票方也是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那么,富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缴纳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第八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如果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部门、富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三方,在土地价款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富地房地产开发公司。

那么,富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按规定扣除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对于发票受让方与实际扣除方不一致的情况,实际扣除时不受影响。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