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稿酬所得
(一)税目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二)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减征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1-30%)
(三)计算举例
某作家的长篇小说由出版社出版,按合同约定,出版社向作家预付稿酬5000元,作品出版后再付稿酬15000元;
当年该作家还授权某晚报连载该小说,历时2个月,每天支付稿酬180元,共获得稿酬10800元。该作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解析】出版和连载,分别作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5000)×(1-20%)×20%×(1-30%)=2240(元)
连载应纳个人所得税=10800×(1-20%)×20%×(1-30%)=1209.6(元)
合计应纳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34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