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农户”方式 企业与农户构成松散性联合体,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样品等,与农户签订劳务合同,公司与农户形成劳务外包关系,按公司要求收购原竹或加工成篾条、编织成网状的初级竹制产品,等于企业自行收购农产品。假设企业收购价(包括农户劳务费、电费支出等)为7.7万元,运费为2600元(不含税)。则: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77000×13%+2600×11%=10296(元) 材料成本=(77000-77000×13%)+2600=69590(元)
由此可见,方案三在成本最低的同时,可抵扣的进项税最多。原因在于,方案三企业收购的坯具中包含初加工的增值额(人工、电费等),并按含税价抵扣了进项税;方案二一般纳税人受税率限制,企业支付的委托加工费只能取得代开专用发票,加工费按3%征收率抵扣进项税;方案一由于企业自行加工,人工费等构成增值税计税对象,进项抵扣最小,成本最大。 【案例】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非独立核算的蔬菜专柜从事蔬菜批发零售业务,仅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超市采用自购自销的方式,直接下乡收购农户生产的蔬菜支付700万元,上门收购支付运输费用20万元(不含税)。取得销售收入820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其他事项。 方案二:超市应用“公司+农户”形式运作,与农户签订合同:由农户提供场地,负责种植,超市定额支付农户500万元;超市提供购种、饲料和技术指导,相关种子、饲料等成本为200万元;蔬菜生产之后,由超市将蔬菜运回,支付运输费用20万元(不含税)。超市对外销售,取得收入820万元。
要求:针对上述方案,回答下列问题: 二、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的筹划 对于大多数的生产企业来说,存货是企业生产制造及销售过程中最主要的基础物料,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要发生存货损失,在此我们就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有关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进行讨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24条规定:“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虽然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存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然而会计上对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不同的账务处理却可以对增值税产生不同的影响。 下面举例说明不同的账务处理对于存货非正常损失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影响。 【案例4-9】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13年甲公司购入一批生产用原材料,该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万元。后来该批原材料由于管理不善变质导致无法使用,甲企业对其进行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变价收入10万元,假设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转入清理时:
(2)取得变价收入时:
(3)结转清理损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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