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话题 每一次在学习财税政策的时候,总能让我有解“几何”题的感觉,这不,利好的固定资产扣除政策,不会用也是一句空话。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探讨一下,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扣除政策,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业务案例 嘉兴房地产公司为了提升公司品牌形象,2018年1月购买了一台“玛莎拉蒂”,金额300万元。 那么,对于这项固定资产的购入,财务应该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呢?所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又该如何扣除呢? 一、会计核算处理方法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政策解析: 嘉兴公司对购入的“玛莎拉蒂”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期限为10年。每年折旧30万元(每月折旧2.5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 2、当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账载折旧金额”。(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嘉兴公司所购买的“玛莎拉蒂”,属于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没有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由于企业会计核算时采用了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所以,嘉兴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也就是说,嘉兴公司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税收折旧金额,在进行2018年1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减”。 即: “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账载折旧金额” 纳税调减金额=300万元-5万元(2、3月份折旧)=295万元 也就是说,嘉兴公司所购买的“玛莎拉蒂”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政策依据: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政策解析: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分析。 我们发现,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是以企业的账载金额为准,是无法进行纳税调减的。 也就是说,会计上没有进行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账务处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无法进行“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调增的。 总结分析 通过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之间的业务分析发现。 如果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想要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必须要在会计处理上也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否则,虽然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纳税调减”,但最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无法调减的。 财务同行呀,学政策也需要学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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