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微信中的询问:小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之前是百分之二十五减半征收,新报表不减半征收了吗? 开始,在接到第一位网友这样的询问时,我还没太在意,只是简单回答:政策一直没变(意思就是减税政策没变化)。但,随后又接到几位网友类似问题的咨询,在几个微信群也看到有人问这个问题。 怎么会这样呢?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没有任何变化啊,网友们怎么会认为用了新的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后就“不减半”了呢?问题究竟出在哪? 当我们把2018年版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与2015年版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进行对比,就会发现还真是这样: 2018年版《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2015年版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这下清楚啦,网友说的问题就是出在2018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上。 国家税务总局以2018年第26号公告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适用),对主表和附表作了部分修改,自2018年7月1日,也就是申报2季度所得税时施行。 至于网友们反映的情况,是发生在附表3。该附表主要反映纳税人享受税额类优惠的情况,名称由原来的《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改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以编码A201030替换了原来的“附表1-3”。该附表是由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纳税人填报本年发生的累计所得税优惠情况,如,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原表的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次,由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在内的减免所得税额。 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本行填写“实际利润额”×5%的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本行填写“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5%的积。 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本行填写“实际利润额×15%的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本行填写“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也就是在将“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填入了第2行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的金额栏次后,再将此税额重复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的金额栏。 而该份附表填写的所有减免税优惠税额将在合计后,填入主表的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栏。但是,可以看到表上显示的合计公式为“2行+4行+5行+……”,不包含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的金额,再由在第3行重复填写已在第2行填写过的金额这一动作,我们应当可以想到,第3行的“其中:减半征税”金额对于计算应缴所得税是没有影响的,否则,岂不重复计算了一次减半征税金额吗? 那既然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金额不参与减免税优惠税额及应缴所得税额的计算,为何又要填报呢?这就不得不讲一下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政策的变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是由《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也就是在符合行业、人数、资产总额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以适用20%税率这一“减低税率”优惠政策。但要适用“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项“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却另有条件限制。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自2010年的3万元开始,先后调整至6万元、10万元,历经5年后在2015年调整至20万元。 在此期间,由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上述金额以上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虽不能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但可以享受“减低税率”优惠政策即减按20%计缴所得税,所以需要与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分开填报减免税额,因此,规定在《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填入享受“减低税率”政策减免的5%的税额;但同时也规定,符合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俗称“小小微”),其既“减低税率”又“减半征税”后合并减免的税额(利润或所得×15%的积)也在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次填报。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统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税额的需要,所以原《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在第3行设置了“其中:减半征税”这一栏次,由纳税人填报享受“减半征税”的税额,但不参与减免税优惠税额及应缴所得税额的计算。可见,有无这一栏次并不影响纳税人实质享受减免税优惠。 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从2015年10月开始,所有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2017年开始为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仅可以享受“减低税率”也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了,这样一来,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报原《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时,填入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次与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栏次的金额已经相等了,均为实际减免的税额(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有鉴于此,统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税额,从必填的《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第2行取数即可,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这一栏次已失去作用而无保留的必要了。 因此,本次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的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取消了原表的“其中:减半征税”这一栏次。同时规定,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实际利润额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15%的金额。 可见,新的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并没有改变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政策规定,所谓“新报表不减半征收了吗?”的疑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也不是什么“按百分之二十五减半征收”,而是“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者,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不仅没有改变,而且,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在2018年还将从现行的5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相关文件应该不久就会出台。此外,在本期预缴二季度所得税时,实际利润超过50万元(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其他条件)的企业纳税人,也许就能感受到惊喜哦。 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历程 3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3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6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1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2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3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5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100万元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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