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背景 网上热传某明星涉嫌采用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地方税务局已介入调查。该热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下明星等高净值人士面临的税务法律风险。税务风险关系每个纳税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组织广深税务律师专家委员,对与该热点有关的税收洼地、经营合同、家族财富传承等税务风险以及由此面临的偷逃税的行政和刑事税法责任进行探讨。 2018年6月7日上午,“税务律师视角下的明星等高净值人士税务法律风险专题研讨会”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多功能厅成功举办。深圳律协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吕志合、白银阶、吴寄帆、孙伟、任正勇,广州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徐立、黄刚强、吴拥军、王卫,特邀夏旭税务师、王永敬律师及律协参加旁听的律师,出席参加了研讨会。根据各位研讨嘉宾的研讨内容,我们进行整理后,形成如下观点。 01 明星等高净值人士面对的税收环境及税法风险 (一)纳税人未来将成税收透明人 高净值人士将面临CRS、《税收征管法》修订双重背景下的涉税监控。CRS税收情报交换(本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全球税网收紧、CRS和FATCA实施的境内外涉税信息披露的现状和未来。 《税收征管法》修订后,在中央层面信息共享已经采取重要措施,大数据平台一旦建立,会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纳税人相关信息会披露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会将收入、支出、消费信息、税费缴纳以及国际信息情报交换的信息等情况进行大数据比对,未来的每个人都将成为税收透明人,未缴税收入、非法收入、非法避税也将无可遁形。 (二)税收洼地的现状与问题 2011年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新疆霍尔果斯成为新的经济特区,实行免税政策,新疆霍尔果斯现行政策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符合产业目录要求的企业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等。除此之外,更是提供了注册公司快速上市的“绿色通道”,因此30多位明星、600多家娱乐公司、影视公司在遥远而神秘的霍尔果斯聚集,霍尔果斯因此被戏称为“影视圈的半壁江山”。这足以显示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无限魅力。年初,霍尔果斯被核查,已经引起国家税务总局的注意,大量公司存在转移定价、关联交易问题。而此次风波核心中的范冰冰无锡公司同样是在税收洼地,不难预料,范冰冰无锡公司所在地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企业也将可能迎来更严厉的监管。 (三)税务风险及法律后果 1、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性风险,优惠政策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2、政策变动的风险。专项清理及新老划断、产业指导目录变动、以及霍尔果斯税收优惠或收紧,多家影视公司已经被要求自查。 3、政府换届的风险,承诺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兑现。 4、非法避税涉嫌偷逃税面临的法律后果。通过亲友的账户私下走帐、签订阴阳合同、虚增成本等非法手段进行避税,涉嫌逃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因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以上偷逃税行为的,税务机关查实后会要求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行为人偷逃税构成犯罪的,需要按照逃税罪罪处罚,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通说认为是“处罚阻却事由”,即满足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构成即成立逃税罪,而只有在同时不符合第四款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才能追究性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纳税人适用第四款没有争议。 02 明星等高净值人士的税收筹划及风险应对 (一)明星个人收入可能涉及到不同的缴纳标准 1、从签约影视公司取得的固定工资、股权激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2、片酬、商业广告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税; 3、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明星工作室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税; 4、对外投资获得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5、明星肖像权获得的收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税; 6、出版书籍获得的稿酬,按照“稿酬所得”缴税; 7、出售房产、股权获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8)个人房产出租获得的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税; 个人所得税名目很多,税率不同,通过税收筹划选择适用不同的缴纳标准将直接影响最终的税负率。例如明星的高额收入,通过向经纪公司领取月工资的方式,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或者选择通过“劳务报酬所得”的方式缴税,不同纳税方式的选择造成最终税赋承担的显著差异,税收筹划空间巨大,需要专业的税务律师筹划,才能在保证合规的情况下,同时又能达到避税的效果。 (二)税收筹划方式 1、通过税收区域性政策选择低税负的税收洼地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影视业相关的税收洼地有喀什和霍尔果斯、无锡电影产业园等。 2、通过变更收入主体和身份享受更低的税负。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工作室、有限责任公司、转变国籍身份、合理选择境内外支付途径等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3、拆分收入。比如明星将相关收入拆分为电影电视剧片酬、导演兼职费用、专辑收入、代言费用、宣传活动费用、其他等,适用不通的税率,从而使整体税负率最低。 (三)税收筹划风险及建议 1、税务筹划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合规。以筹划为名、行逃税之实,违反国家税法的逃税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性风险审查。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合同签订的税务审查。合同内容、形式等要符合法律规定,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同时影视业成本难以核算和抵扣,劳务提供方可能存在多种主体,审查合同应注意: (1)签订合同应当确定主体的性质,确定税种税率,明确约定义务。包税合同约定后,仍然有交税义务,发生税务争议不会影响税务局追征。 (2)涉外支付问题。对方提供的发票(票据)来源于境外,可能需要公证、对外支付备案等问题。 4、税收筹划需进行全局的综合性考量。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不但要考虑局部的筹划利益,更要从全局的角度判断利弊得失。除了考虑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变化,也要站在交易对手的角度思考各方对税收负担的承受程度;不但要考虑流转税、财产税的问题,也要兼顾包括所得税在内的其他税种可能涉及的情况。只有综合考量全局和局部、整体和个体 、经济交易各方税收利益得失情况,才能令交易各方在税务筹划利益的平衡点中达成共识,互利共赢。 5、税收筹划需关注效益成本。税务筹划应以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的,不能仅为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而为,需要企业财务、税务、管理甚至是关联方企业的共同参与。同时根据国家税收政策频变性特点,立足于长期规划,增强税务筹划效益成本分析决策的科学性、灵活性和长远性。 6、税收筹划应在事前进行。纳税义务往往在合同签署或开始履行后即已产生,故在与交易对手谈判业务或签署(履行)合同前即应进行税务筹划。签署或履行合同往往便已产生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发生后才考虑所谓“筹划”则有“逃税”嫌疑。 7、聘请专业税法团队进行税收筹划及法律风险把控。税务律师可以帮助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搭建合法架构及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同时在发生税务争议纠纷时,可通过专业的法律思维及刑事风险预防,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同时收集及固定有利的证据,以防可能面对的刑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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