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不超过240个月) |
扣除 方式 |
定额扣除 |
扣除 标准 |
1000元/月 |
扣除 主体 |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注意 事项 |
1.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
常见问题: 1、我和父母共同买了一套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的是我和我的父母,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该如何享受? 主贷款人为您时,由您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100%享受扣除。
2、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尚有公积金住房贷款未还清,可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采取的是组合式住房贷款形式,且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政策规定,在商业贷款还清后,继续使用公积金还贷的,可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3、在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时,提示“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是否该填写本栏? 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且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4、贷款购买的住房,未通过商业银行,而是直接向房地产公司贷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向房地产公司贷款,而非通过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05、住房租金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及配偶在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城市 |
市辖区户籍人口 >100万 |
市辖区户籍人口 ≤100万 |
扣除 方式 |
定额扣除 |
扣除 标准 |
1500元/月 |
1100元/月 |
800元/月 |
扣除 主体 |
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分别扣除 |
注意 事项 |
1.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
常见问题: 1、从中介租赁了一套手续齐全的房屋,在填写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出租方信息应填写产权所有人还是中介公司? 应填写与您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信息。
2、因工作需要,一年内需要在不同的城市更换租赁住房,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则个人不应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06、赡养老人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独生子女 |
非独生子女 |
扣除 方式 |
定额扣除 |
定额扣除 |
扣除 标准 |
3000元/月 |
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 |
扣除 主体 |
本人扣除 |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
注意 事项 |
1.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常见问题: 1、独生子女,父母都已年满60岁,是否可以叠加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3000元/月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均符合被赡养人条件时,不可叠加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我有一个哥哥,经济条件不太好,一直由我单独赡养老人,我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您和哥哥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需要在您与哥哥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500元/月。
3、我爱人没有收入,一直由我赡养岳父母,岳父今年已经65岁了,我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岳父母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被赡养人,您不能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4、父母去世当月是否还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父母去世当月到年末可以继续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集的赡养老人支出当年不用删除或修改,等明年重新采集专项附加的时候不再采集即可。如果赡养两位老人,年度中间其中一位老人去世,不影响原扣除方式。
07、婴幼儿照护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的相关支出 |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扣除 方式 |
定额扣除 |
扣除 标准 |
2000元/月/每孩 |
扣除 主体 |
父母(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
父母(监护人)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
注意 事项 |
1.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需要留存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备查。 |
特别提醒: 1、本文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保存五年。 5、有多个婴幼儿的,可分别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如,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父母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6、非亲生子女,也可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但必须是3岁以下婴幼儿监护人本人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 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采集表(电子模板)填写样例说明 4、税务总局记者会答问:纳税人专扣信息31日起可用手机APP申报 5、国发[2022]8号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6、国发[2023]13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