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05号 2003-04-16 北京、天津、上海、吉林、山东、福建、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天同证字[2003]51号)。现对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57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公司在山东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公司应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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